留恋黎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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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的身边有很多人来来去去,走走停停,而不知为何,我很容易听见他们的故事,他们有些家世傲人,有些自己很努力过生活,也有些人知足、不强求不属于他们的东西。
受他们影响,我一直很爱写关于坚强女性的故事,在大家族中出生,拥有很好的家世,却不见得有得到温暖的女孩。
我曾经接触的女孩子中不只一个人背景惊人,但有一个女孩子很不同,她跟卞珏一样很聪明、跟卞珏一样懂得心计、跟卞珏一样在年纪很小的时候,就拥有一般人没有的生活历练和人脉。她很完美,不论家世、外貌、才情。
但是上帝夺走了她的健康,她可能一生都没有办法生下自己的小孩。
她是一个遇到爱情的时候,变得不会为自己着想的女孩子,所做的每一个决定都是为了那个男孩子好,因为身体状况的关系,她成全退让,一个天之骄女却这么的委屈自己。
有时候我会想,如果她有健康的身体,那么,她会坦率的跟那个男孩子一起走下去吗?
如果,她有小孩呢?
于是啊,我设定了这个叫卞珏的女孩子,她是一个不懂爱情,也不奢求爱情的女孩子,在她的世界中,一切都可以拿来“交易”她是一个只想到自己,不在乎别人的女孩。
直到她遇上了诺顿,体会到爱、发现爱,了解到在人和人的接触时,那种温暖的感觉多么让人留恋,她开始想要留下幸福,但环境不允许,于是她牺牲了很多,甚至舍弃很多人一生中所追求的生活,她完全不留恋,只想抓住她要的幸福。
笔事中的情节,都不是我认识的那个女孩曾经过过的,但我想,结局应该会是她想要的。
只要能跟心爱的人厮守,能够拥有自己的小孩,那么,舍去那公主般的生活又有什么关系呢?
最后,我想要说明下,在故事中写到的,关于诺顿被羁押八个月的时间问题。
可能我看太多欧美影集的关系(遮脸),很自然而然的写到女主角设了一个局,把男主角送进监狱,关了八个月才让他出来,让我的故事转弯。
后来查了资料才明白,要判刑才能进监狱,而且杀人罪是非常重的,通常是判死刑、无期徒刑,或者是十年以上的重罪,不可能八个月就被放出来。
这时候,我就要感谢我的朋友亭莹,在我苦恼地打了一通电话给她时,立刻解决了我这个问题。
虽然我的故事背景是在美国,但我的法律条文是参考台湾的法律,在这里解释一下--
我依据的是“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”因为文长限制,我就稍微解释一下我设定的逻辑,有兴趣的读者可以去搜寻一下这一条法令。
在这法条中,第二项或第三项,写道有“逃亡之虞”或是所犯的罪很重,可以伸请羁押。
也就是说在警察抓了犯人或犯人自首时,警察二十四小时之内要将人送到法院接受法官讯间,讯问后发现嫌犯若被放回去会有逃亡之虞,或是他犯的罪太重,检察官可以为保全刑事诉讼程序进行--怕犯人跑掉,声请羁押请求法官决定。
所以,我设定了案发现场、凶器、血迹,虽然没有尸体(杀人罪要有尸体,进而解剖验尸,可我不想写真正的尸体!(任性)),仍硬安给诺顿一个“嫌疑重大”的罪名羁押他。
羁押期则是参考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顷,侦查中--就是检察官调查案件时为两个月,可以声请法院延长,法院审判时也可以羁押一次三个月,而杀人罪是十年以上重罪,可以无限期羁押,所以我订下八个月,直到卞珏出现,洗清他的杀人罪嫌。
羁押跟监狱是不一样的,我直到写了这个桥段才明白,泄露了自己功课没做足的缺点。(抱头)
最后告诉大家,我不知死活的开了一个脸书粉丝团。
/lilyanna1007
欢迎大家来玩,我们下一本书见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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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的身边有很多人来来去去,走走停停,而不知为何,我很容易听见他们的故事,他们有些家世傲人,有些自己很努力过生活,也有些人知足、不强求不属于他们的东西。
受他们影响,我一直很爱写关于坚强女性的故事,在大家族中出生,拥有很好的家世,却不见得有得到温暖的女孩。
我曾经接触的女孩子中不只一个人背景惊人,但有一个女孩子很不同,她跟卞珏一样很聪明、跟卞珏一样懂得心计、跟卞珏一样在年纪很小的时候,就拥有一般人没有的生活历练和人脉。她很完美,不论家世、外貌、才情。
但是上帝夺走了她的健康,她可能一生都没有办法生下自己的小孩。
她是一个遇到爱情的时候,变得不会为自己着想的女孩子,所做的每一个决定都是为了那个男孩子好,因为身体状况的关系,她成全退让,一个天之骄女却这么的委屈自己。
有时候我会想,如果她有健康的身体,那么,她会坦率的跟那个男孩子一起走下去吗?
如果,她有小孩呢?
于是啊,我设定了这个叫卞珏的女孩子,她是一个不懂爱情,也不奢求爱情的女孩子,在她的世界中,一切都可以拿来“交易”她是一个只想到自己,不在乎别人的女孩。
直到她遇上了诺顿,体会到爱、发现爱,了解到在人和人的接触时,那种温暖的感觉多么让人留恋,她开始想要留下幸福,但环境不允许,于是她牺牲了很多,甚至舍弃很多人一生中所追求的生活,她完全不留恋,只想抓住她要的幸福。
笔事中的情节,都不是我认识的那个女孩曾经过过的,但我想,结局应该会是她想要的。
只要能跟心爱的人厮守,能够拥有自己的小孩,那么,舍去那公主般的生活又有什么关系呢?
最后,我想要说明下,在故事中写到的,关于诺顿被羁押八个月的时间问题。
可能我看太多欧美影集的关系(遮脸),很自然而然的写到女主角设了一个局,把男主角送进监狱,关了八个月才让他出来,让我的故事转弯。
后来查了资料才明白,要判刑才能进监狱,而且杀人罪是非常重的,通常是判死刑、无期徒刑,或者是十年以上的重罪,不可能八个月就被放出来。
这时候,我就要感谢我的朋友亭莹,在我苦恼地打了一通电话给她时,立刻解决了我这个问题。
虽然我的故事背景是在美国,但我的法律条文是参考台湾的法律,在这里解释一下--
我依据的是“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”因为文长限制,我就稍微解释一下我设定的逻辑,有兴趣的读者可以去搜寻一下这一条法令。
在这法条中,第二项或第三项,写道有“逃亡之虞”或是所犯的罪很重,可以伸请羁押。
也就是说在警察抓了犯人或犯人自首时,警察二十四小时之内要将人送到法院接受法官讯间,讯问后发现嫌犯若被放回去会有逃亡之虞,或是他犯的罪太重,检察官可以为保全刑事诉讼程序进行--怕犯人跑掉,声请羁押请求法官决定。
所以,我设定了案发现场、凶器、血迹,虽然没有尸体(杀人罪要有尸体,进而解剖验尸,可我不想写真正的尸体!(任性)),仍硬安给诺顿一个“嫌疑重大”的罪名羁押他。
羁押期则是参考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顷,侦查中--就是检察官调查案件时为两个月,可以声请法院延长,法院审判时也可以羁押一次三个月,而杀人罪是十年以上重罪,可以无限期羁押,所以我订下八个月,直到卞珏出现,洗清他的杀人罪嫌。
羁押跟监狱是不一样的,我直到写了这个桥段才明白,泄露了自己功课没做足的缺点。(抱头)
最后告诉大家,我不知死活的开了一个脸书粉丝团。
/lilyanna100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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